2014年初,张先生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出现工伤,费用自理,单位不负责任。与工伤有关的一切纠纷都不得再向单位提出诉求。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劳动合同,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制周报》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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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张先生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出现工伤,费用自理,单位不负责任。与工伤有关的一切纠纷都不得再向单位提出诉求。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劳动合同,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制周报》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