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业务员晋长霞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愈后,晋长霞将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的工作单位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误工费113173元。
因为晋长霞未能提供因受伤导致自己收入减少的证据,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仅判决相关单位赔偿晋长霞1886元。晋长霞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提交了盖有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的两份新证据,但拒绝提交自己的工资卡银行流水单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法院传唤了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令人震惊的是,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公司从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经当庭比对,晋长霞提交的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此外,一中院还依法调取了晋长霞工资卡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二者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及纳税。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晋长霞承认了自己提交的证据系其伪造。
北京一中院认为,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了解,这也是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北京一中院对个人开出的最高罚单。
(《北京晨报》10.22 何欣)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