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著名导演陈可辛执导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口碑票房双丰收。不过,电影中一句“失踪超过24小时,警方才会立案”的台词却在网上引起热议。对此,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近日在微博澄清:儿童、少女失踪或走失,监护人或家长应立即报案,警方接报后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不需要等24小时。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出面表态澄清,当是权威声音。但部分网友的反馈却与此迥然有异,其中不乏现身说法者,称自己有家人失踪后,第一时间前往报案但警方拒不立案。有报案人得到的回复是失踪案需满24小时才能立案;还有的报案人被告知失踪案需满48小时;甚至还有人称警方告知失踪案立案需满1个月。这些吐槽是否反映了真实的司法生态?
近年来轰动全国的“唐慧事件”,就是由唐慧时年11岁的女儿乐乐突然失踪所引发,其中的立案程序问题就值得探究。据媒体报道,2006年10月3日,乐乐给家人留下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唐慧多次向警方报案,但未被立案。2006年12月30日,乐乐被家人解救。唐慧再度报案,此时,失踪案已成了“强奸案”和“强迫卖淫案”。警方在唐慧的过激维权之下,于2007年1月5日立案。此时距离乐乐失踪已逾三个月。
显然,陈士渠主任对失踪案立案标准的澄清,是对法律文本的重申。这种重申法律规定的姿态,无疑是重要的。它让公众看到了在“文本上的法”之外,还有与之存在巨大差异的“实践中的法”。现实中我们也经常碰到,有的“失踪案”警方才开始记录,“失踪者”就已联系上了或是自己回家了。对前来报警的“失踪案”,警方初步调查后,并综合分析是否确属“失踪”,是必要的。从多数国家对“失踪案”立案标准的规定来看,失踪超过24小时或是48小时,确是普遍选择。
正缘于此,强求各地公安机关对前来报警的“失踪案”一律即时立案,是不现实的。也许一个介于民众报案与警方立案之间的警方初查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
(《京华时报》10.6 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