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妻子郭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后,向湖南省攸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刘某2008年在煤矿施工过程中受伤,获得的16.28万元工伤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因工负伤所获得的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应按《婚姻法》第十八条处理。且原告刘某在煤矿施工中受伤并得到的工伤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依法认定刘某的该笔工伤赔偿款为个人财产并无不当。
(《法制周报》9.25 叶开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