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弓某为同一公司的同事,弓某在炒股等方面颇有心得,并协助数人理财。2007年,董某与弓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无论投资赔赚,弓某都须在1年后归还给董某112万元。
此后一直到2012年,双方又签订了多次类似的协议。2012年3月6日是双方对董某名下的理财账户实际交接的时间,此时该账户内的资产余额只剩下12万余元。后因资金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弓某返还受托钱款。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均为无效,董某的实际损失数额应为初始投入的95万元扣去最后余下的12万余元。同时法院指出,弓某对于委托代理协议无效负有主要的过错,判决其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64万余元。
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弓某自动履行了调解书,双方最终互相谅解。
(《法制日报》9.28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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