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江苏宜兴年轻双独夫妻沈杰驾车带妻子刘曦去丈母娘家吃晚饭途中遭遇车祸,二人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结果一审被驳回,受精胚胎不能继承。
今年7月2日,4位老人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于9月17日做出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
针对此案,法院阐明了三点理由,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京华时报》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