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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7月17日 星期四

    地方政府应该赔偿校车遇难者家庭吗

    刘远举 《 文摘报 》( 2014年07月17日   03 版)

        7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金桥村一家名为乐乐旺的幼儿园的校车,在途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干子村时翻入水库,车上11人死亡,其中包括8名幼儿。

        据湘潭市有关部门介绍,乐乐旺幼儿园是一家私人开办的幼儿园。发生事故的时候,车上载客11人,超载3人,而且,事发地点明显偏离校车登记的行驶路线。所以,幼儿园有校车超载、不按规划路线行驶等过错,应该承担事故的绝大部分责任,对孩子家长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应该是幼儿园。但现在的事实却是,幼儿园相关责任人被控制,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鉴定之中,当地政府却立即掏出了500万元用于赔偿,部分遇难者家属已与当地政府签订赔偿协议。根据协议,每户遇难者家属将获赔56万元。

        私人开办的幼儿园毕竟实力弱小,经不起这样的事故冲击,出于人道主义,地方政府可以救助。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完全把自己摆在赔偿主体地位,负责全部赔偿,相应地,就应该有政府官员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钱”与“责”的对应。但实际上,我们只看到政府掏钱,没看到政府担责。

        根据当地政府与遇难孩子家庭的协议,这些家庭在7月15日前会获赔30万元,遇难孩子尸体火化之后,其余26万元将全部到位,此后,家长不能再有其他诉求。这恰好反映出,当地政府赔偿并不是认为自己有责任,而是出于发生较大的公共事故之后的维稳动机。

        (《新京报》7.14 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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