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日前报道,河南周口扶沟县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曾向原上级检察长行贿和介绍贿赂被免职,但不久即被重新起用,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政委。薄玉龙称,自己被重新起用,是因为领导认可他曾经的工作表现。
检察长行贿,属于知法犯法,犯罪后不仅未受到刑事追究,还能升任检察机关反渎局领导,岂是“荒诞”二字能形容?
在新闻中,可看到与薄玉龙有关的周口原检察长李春长案的终审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12年8月)。其中显示,“2004年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李春长先后10次收受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7.5万元,利用职权,为薄玉龙解决了职务调整问题”,薄玉龙还曾应人之托给李春长送钱。至于他有无其他涉腐行径,或许还可依据该案深挖。
按理说,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不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是铁的事实。仅从上述判决书看,法律就已确认薄玉龙行贿7.5万元买官的事实(该行贿数额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其介绍贿赂的行为(该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应依法对薄玉龙的这两种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合并处理。
薄玉龙在犯行贿罪后还能当周口市反渎官员,让人惊诧:他为何能免于刑责?又为何能立马被起用?这些都不能没个交代。
在当前对贿赂腐败零容忍的形势下,当地果真人才如此匮乏,以至于不得不起用有腐败污点的人担任反渎官员?一句“领导认可”,又有几分说服力?是否干部任免机制在给长官意志让路?
(《新京报》7.6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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