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消费者沈某在北京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购买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产品均已过保质期。为此,沈某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永辉商业公司、永辉马家堡分公司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10倍赔偿。
超市方称,沈某属于知假买假。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商家出售过期食品是自身行为存在瑕疵,判决超市给付沈某10倍赔偿。
据了解,这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北京市首例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并支持10倍赔偿的案件,而此前类似案件中的知假买假者往往得不到10倍赔偿。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本案被告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构成危胁。沈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而所谓“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其本身不属于法律概念范畴,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次数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数量和范围。不能因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而否定其身份或认定其为职业行为。
销售方主张消费者有重复购买等欺诈行为,需举证证明。如消费者欺诈行为成立,构成一定数额,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晨报》6.20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