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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5月27日 星期二

    社会监督需要中间力量

    《 文摘报 》( 2014年05月27日   06 版)

        内心监督系统的缺失是指传统伦理守则被破坏,而新的伦理守则尚未建立起来。

        内心监督系统的缺失反映到社会行动中,一个重要表现是:维系社会稳定的传统伦理趋于淡漠后,一个根据当地习惯或某种正义原则出手相助的群体正在缩小。中国历史上的传统乡村,当两家人发生冲突时,作为村里有威望的长者,会根据村规或某种共通的道德原则,做出即时裁定;或在矛盾激化的紧要关头,会适时出现一位大侠,反抗恶霸势力恃强凌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监督在更大程度上是依靠自治,而非严肃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自己的内部矛盾。这种模式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它的积极意义。虽然当前我国基层组织也设置各类调解机构和人员以解决普通民事纠纷,但除此之外,还要求一套正义法则隐匿于公民心中。

        监督是指对一个人、团体或者组织的行为进行调整、稳定或制止的行为。心理上、社会行动上以及体制机制上的监督缺失,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我们绝不能指望仅仅通过提高道德水平就能达到自我监督的目的,监督者必须从原则、制度上保证自身行为的中立性。如何培育出一个中立群体作为监督的主体,将是考验国人智慧的一道命题。

        (《深圳特区报》5.20 刘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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