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最近,她唯一的儿子李先生接到了居委会指定他为监护人的通知。但李先生以长期生活在国外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指定,并要求确认居委会为监护人。
李先生的父亲即吴女士之夫已经去世多年,吴女士的父母也去世多年。她的近亲属中只有一个姐姐,也于多年前去世。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及朋友,承担其监护责任要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在以上监护人均没有的情况下,才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吴女士的儿子虽然不能长期在国内生活,但该事由并不能作为排除监护权的法定事由。因此,北京海淀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请求,维持居委会的指定。
(《北京晚报》5.11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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