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天南海北的从业人员云集各地,从业人员的就业地并不一定是户籍所在地,一旦产生诉讼,原告将面临“你告谁?在哪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案例一: 被告居住新址不满一年
小王就职于北京某IT企业,其陕西籍同事李某向小王借款13000元,后李某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小王多次催要还款,李某均以暂时没钱搪塞。小王将李某起诉到其现居住地法院。
立案时,法官告知小王应提供被告李某在现住址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法院才有权管辖,否则,只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陕西法院起诉。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原告经常遇到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一些被告在新住所地居住不满一年,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须回原籍起诉”,但实际上回原籍起诉司法成本偏高,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小王可以选择李某在北京居住满一年后再次起诉,但在此期间须注意与李某保持电话联系,再次起诉时须能够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准确的居住地址。
案例二: 居住证是立案要件
陈某与向女士在婚恋网站相识,二人恋爱期间,陈某出钱为向女士购置了一辆轿车,后向女士提出分手并拒绝归还轿车。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向女士归还轿车。向女士没有固定工作,长期租房居住却一直未办理暂住证。立案时,陈某无法证明向女士已经在租住地居住满一年的事实,导致无法立案。此后,立案庭法官向向女士居住地居委会调取证据,最终证明向女士已经在此地居住一年以上,案件得以立案审理。
法官提示:实践中,原告去被告居住地开居住一年以上证明,经常遇到社区、派出所、房东三不管的情况,造成原告立案时举证困难。由于存在大量外来人口居住满一年但一直未办理暂住证的情况,派出所无法直接掌握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因此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居住满一年的事实更加困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恋人关系,实践中还大量存在民间借贷、一般合同纠纷中的被告因未办理暂住证导致原告立案难的情况。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借款给他人或进行合同交易时,一定要提前查实对方的身份情况,对于外来人口,应要求其提供暂住证证明。
(《工人日报》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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