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饱受质疑,在中国的实体运作公司也因伪造注册地址和提供虚假商标授权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世界奢侈品协会及其中国首席代表毛欧阳坤仍在坚持和媒体打官司。出于保护证人的考虑,两家报社未提供采访录音及爆料人的身份,这使得世奢会部分赢得了已经一审宣判的四起名誉权案件。
其实,对于报社败诉的几起一审民事案件应理性看待。这一方面在于,法院判决媒体败诉,并不意味着就此阻碍媒体舆论监督权正常行使。舆论监督须合法且真实,当有人起诉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媒体至少有两种方式抗辩。一是证明报道内容的确属实,属于依法监督范围。二是在双方对报道是否属实难以达成一致,法院也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媒体需要提供较为可靠的消息来源,来证明自己并非凭空捏造新闻。
对于第二种途径,线人必然要现身,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新闻线人制定证人出庭豁免制度,相反,证人具有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的法定义务,否则,媒体将承担不利后果。可是,这就把媒体推到了“两难”的尴尬局面。
让线人浮出水面,或将有悖新闻行业伦理,这或许也是报社在一审中拒绝提供录音及爆料人身份的原因。也正因此,报社在诉讼中陷入了不利境地。当然也不排除相关报社有上诉的权利,并有权在二审阶段提供对己方更为有利的新证据。
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证明责任和证据标准上,并非完全相同。报社即使在民事案件中败诉,也并不意味着必然有记者需要为此承担损害对方商业信誉的刑事责任。同时,不管线人出于何种目的提供材料,只要记者遵守行业审核准则,即使报道和事实有些不同,也并不能因此获罪。
通过这个个案可以看到,如何保护新闻线人,也许并不是一道难题,而需要上升到立法角度,在杜绝虚假新闻和维护新闻伦理两端作出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在特定领域采取更为特殊、更有利于保障证人权利的证据制度。
光靠媒体“顶雷”自然远远不够,司法机关也只能是现行法律的实施者。保护新闻线人,或许要从立法上求解。
(《北京青年报》5.13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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