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来的,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笔者认为,一个比较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应该是国资处于相对控股地位,非绝对控股,否则又是一股独大,其他资本和生产力要素无法对国资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民营资本应在两家以上,股权合计应不少于国资比例;经营层和骨干技术人员也应持有一定比例股权,应通过期权方式从超额盈利中转化而来。
混合所有制不应存在于所有领域,而宜局限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比如电信、石油、种业等行业,以及核心金融企业。在这些领域已经成长为影响国家安全的民营企业,国资也应该可以参股(非控股)。对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供给充分的领域,比如房地产、轻工业品等领域,国资应当退出。
另外一个不能参与“混”的是社会基本公共保障。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基本公共保障本身很难盈利,要靠国家财力和社保基金来投入。
还有不容忽视的是,如何有效保障全民对于国资经营的监督和利益分享?这是一个同样重大的课题,而不能放任国资代理人将利益个人化和小集团化。这应当从三个方面予以加强:1.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2.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3.可通过强化国资审计和引入民营资本加强监督。
总之,“全民所有制”也好,“混合所有制”也罢,如何有利于社会公众,关键看执行。
(《第一财经日报》4.1 张庭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