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与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广义上基本与法治精神等同。但在狭义上,主要是私人契约精神,包含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及契约救济的精神,这是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价值基础。由于当代中国普遍存在的对“契约”的不尊重,以及司法对契约救济的不力,导致一些人指出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甚至从文化的角度,提出中国历来就没有契约传统。
其实,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刻在铜鼎上的买卖契约。到了秦、汉,民人有关交易的契约被记载到竹简上,其数量已经颇为可观。魏晋以来,大量的布帛、纸质契约文书已经出现,一直延至明清,仅留存至今的,即数以千万计。我们当然不能说中国存在契约文书就有“契约精神”,但数量庞大的契约文书无疑是我们观察中国契约传统的一个窗口。
中国历代民间的大量契约,得到了实际的履行。在古代中国,不仅契约文书自身包含了诸多实际履行的保障因素,事实上国家法制及司法亦对诚信履约极端重视,提供了诸多契约权利的救济之道。早在唐代的律令制度中,就包含有保障契约履行的法律条文。《大清律例》中亦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了“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要处以刑罚。在涉及契约的法律裁判中,背信、违契等行为也是历代司法制裁的对象。
在今天重建中国人的契约精神,绝不应是一味地指责中国人历来就没有契约精神,而是需要全面地反思当下社会的诸多体制与文化,特别是司法领域存在的缺失,一方面大力推进诚实信用的社会道德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合同法律制度,全面提高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另一方面,仍然需要回归中国传统契约法律文化,认识传统中国的契约精神,挖掘其中与现代性相融合的有益因素,为重塑当代中国的契约精神注入活力。
(《书屋》2014年第3期 韩伟)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