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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3月11日 星期二

    借名购车 朋友闹掰上法庭

    《 文摘报 》( 2014年03月11日   03 版)

        张女士称,她和许先生是朋友关系。2012年3月,张女士通过摇号取得了北京购车指标,由于许先生着急用车,便提出租用张女士的指标。双方还为此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指标年租金3000元。后来因张女士想用车,许先生的车又占用了自己的购车指标,张女士便与许先生商量折价将车买过来,但许先生不同意。为此,张女士将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指标租赁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涉案车辆,并要求许先生支付自2013年9月至实际还车之日止的使用费,按照每年3000元计算。

        实际上,涉案车辆早在2010年8月便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据许先生说,当时尚未出台摇号政策,买车当天由于他忘记带身份证,便借用张女士的身份证购买了车辆。2010年12月,北京市推出购车摇号政策,许先生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已不具备摇号资格。车就这样一直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后因张女士要求,2012年3月1日,双方补了张字条,载明:张女士将涉案车辆租赁给许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许先生承担,使用期1年,租金3000元。

        为证明车辆是自己掏钱买的,许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二手车购车发票、完税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显示,许先生于2010年8月12日交纳了4.5万元购车款。经委托评估,涉案车辆现价值2.3万余元。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对许先生出资购车一事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达成的租车协议,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现许先生尚无在北京市摇号购车的资格,涉案车辆无法过户登记至许先生名下,该合同的履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今年3月7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形成均有过错,因此判决双方合同关系无效,张女士折价2.3万余元购买该车,同时退还许先生租金3000元。

        北京一中院一项调研显示,近几年,北京法院辖区内已出现不少旨在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的购车指标转让行为,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最常见的类型就是“借名登记”、“车户分离”,即:车辆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车辆所有权归指标受让人所有,同时指标受让人须为“借名登记”支付一定的费用。有时“买卖”双方还会约定好,事故责任由指标受让人承担,指标出让人只负责配合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

        但即使“买卖”双方有约定,现实中还是纠纷不断。比如,指标出让人需要实际用车、想收回指标时,会遭遇困难。此外,“买卖”双方还会因相关费用负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另外,在“车户分离”期间,车辆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法律对第三人的责任和保险责任方面存在空白区。

        业内人士分析,实际上,“借名登记”、“车户分离”对购车人和指标出租人来说均存在风险。

        (《北京晚报》3.7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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