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春节期间报团出游。在泰国一旅游景点旅游期间,旅行社多次在免费景点收取所谓服务费,临回国之前,他们又借口超支让我们每人交了200元。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报团旅游被宰可依合同维权。
根据《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根据《旅游法》第102条第3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本案中,你报团出游,与旅行社订立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旅行社在免费景点收取所谓服务费,借口超支让游客多交200元钱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游客可以要求退款或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法制周报》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