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履行监督职能、指导审判工作,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 2012年5月1日,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香肠15包,其中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
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案例:2011年6月1日,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确认提交成功。交通运输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李健雄诉至法院。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辩称:由于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因此未能立即发现原告的申请。应视为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造成,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法官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人民日报》2.11 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