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赵作海案曾引起很大关注,他在释放后获得了65万元的补偿金。
赵作海因分配这笔钱得罪了家人,因为他们认为在赵作海获释并得赔偿这件事上,都是大家的帮忙,分享一些功劳费是应该的。其实这样的想法只符合人情,而不符合法理。这笔钱是依法对赵作海本人所作的赔偿,与家人报警等其他法律程序是不同的环节,不应该搅在一起。
从赵作海的家庭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传统社会的流弊成为现代化转型的阻碍。赵作海本人获释后并没有表现出多少对重获自由的欣喜,更多时候选择了沉默,对法院的处理完全接受。因为传统社会的理念告诉他:重获自由是一个很大的幸福,而因此得以重归家庭是一个更大的幸福,能回家比什么都强。
家人与他的矛盾也显现了传统思维的影响。他的叔叔出于“帮过他忙”的原因向他要钱,这种想法在熟人社会中是合情合理的。他没有考虑到赵作海是司法不公正的受害者,去报案本身是对正义的伸张,对司法不公正的纠偏。没有想到伸张正义应只有社会效应的回报,而不应去考虑利益的回报,更不应把那个受害者作为索要的对象。
在传统中国社会,有一个弊端就是,权利和义务不能对等,权利和义务还往往倒置。这个弊端来自于传统中国的义务本位法律观,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说:“要求社会上的所有成员向国家尽其应尽的义务,而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前提。在封建统治者看来,专制主义国家就是庶民权利的总的体现……如向国家主张权利,则属于危害国家统治秩序的行为而要受到处罚。”长此以往下来,就造成了民众不清楚权益的诉求对象,往往反求诸己,或者把一切指望都加诸家族和亲人。在向着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如果一直由家庭来承担所有义务,而社会总是缺位的话,家庭是不堪重负的,家人间的冲突必然会增加。
这一流弊的另一个后果是,民众对权益的诉求不是寄希望于更多福利的开放型社会,而是寄希望于有限的政府或权力部门,目前民众对社会和政府之间也尚未有正确选择的能力。如果赵作海出狱后,不仅仅是金钱补偿,还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就业补偿体系为其提供工作,那他有了工作的保障,也就不会守着这65万元陷入现在的困境了。
不梳理清个体、家庭和社会的权责关系,不摆脱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律观的影响,就会长期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而不得的紧张关系中。
(《学习时报》1.20 曹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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