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张先生在上海市郊购买了一套独立别墅。然而在2011年,他的家被窃贼四次“光顾”,且每次行窃时间都在白天。张先生认为,丢东西是小事,万一小偷对我们进行人身伤害怎么办?他找到物业公司协商,对方竟避而不谈。有一次,张先生亲自扭获了小偷,送到保安处,就在等待110出警人员到来之时,因为保安人员的失职,竟然让小偷夺路而逃。张先生认为,就是保安人员的不作为,才让不法分子如此猖狂。张先生一气之下,拒绝交纳物管费。
物业公司将张先生诉至上海松江法院,讨要物管费1.1万元及滞纳金。
法院认为,张先生是在合理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因此无需支付违约金。但他行使抗辩权的范围应当与物业公司的违约程度相对应。法院酌情考虑后,根据物业违约程度,判令业主张先生支付物管费的70%,共计7900余元。
近年来,不少业主以种种缘由拒交物管费,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法律专家认为,并非所有的“不达标”都可以成为酌减物管费的理由。例如,对小区绿化未能及时维护、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电梯短暂无人看守等较轻微情节,而且可以通过补救措施予以解决的,物管费应当按期交纳。“除非报修后物业公司不予理睬或敷衍了事等,可以按一定比例减少物管费。”法律专家提醒,除非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之处,否则,业主的拒付理由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解放日报》12.25 陈琼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