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制度本身是科研人员的流动性职位制度。博士后与所谓“导师”并不是师生关系。严格说来,博士后并没有导师,在博士后研究的关系中,只有项目研究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博士后具有担负科研工作任务的能力,其参与到项目中,帮助完成特定研究任务,与组织者之间是合作者。“导师”与博士后只是在研究项目中责任不同的研究人员。
可惜的是,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演变成了一种基本的人事制度,弄得非常正式、僵化,既不利于博士后自由流动,也不利于聘用单位的人事管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博士后制度变味了,成为了一种似乎高于博士教育的新教育层次。
很多人仅仅把从事博士后研究当成跳板,并不是为了积累科研经验。有很多博士后自己带着课题进站,但这些课题、项目并不完全是其合作导师所擅长的领域,如此一来,他就没法加入导师的项目组和研究团队中。博士后就只能自己立项,完成自己的研究项目。这种博士后不但对所谓“导师”的科研工作没什么帮助,对博士后站所在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发展也没有多大影响。这样的博士后工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博士后制度也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要从更灵活地解决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关系方面入手,真正让博士后制度成为一种富有较大弹性的劳动用人制度,避免博士后受到各种常规的劳动人事关系束缚。要使博士后能够成为一些较大型研究项目的参与者,包括成为研究项目主持者的合作者。要解决博士后制度问题,不仅仅要改变博士后制度本身,还包括对科研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的使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博士后制度。
(《中国科学报》12.5 别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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