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75%涉“人身攻击”
北京一中院近日称,75%的网络侵权都涉及对人格权的侵犯。其中,名誉权纠纷最为普遍,占到人格侵权的37%。被认定侵权的,精神赔偿数额在200元至10万元不等,但这个数字往往是当事人起诉数额的1/10。
(《法制晚报》12.5 王巍)
一公司告范冰冰反被判赔40万元
2009年6月16日,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范冰冰、美涛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范冰冰为钜豪公司代言灯具、浴霸类产品,代言期24个月,代言费220万元,约定影视及平面广告的拍摄不迟于2009年7月15日。
钜豪公司称,范冰冰违反合同,拍广告延期了半年多,令公司损失18万元,故应退其代言费的三分之一即73万元;范冰冰没有参加4次活动宣传产品,令公司损失73万元,要求范冰冰及美涛公司退还91万元。
钜豪公司将范冰冰及其所属的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审理中,美涛公司反诉钜豪公司延期播放广告,反诉索赔220万元。12月8日,北京朝阳法院最终判决,钜豪公司支付美涛公司违约金40万元。
(《京华时报》12.9 张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