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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2月05日 星期四

    “借名就医”索赔有风险

    《 文摘报 》( 2013年12月05日   03 版)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通过两个真实案例提醒市民,“借名就医”存在一定风险。

        案例一:民事索赔遇尴尬

        今年4月,杜某与徐某发生肢体冲突,徐某致杜某面部及肢体损伤,医药费花了近1万元,杜某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徐某称,当日双方撕扯中杜某伤情轻微,应以实际的诊断报告、检查报告、医疗票据为准。为此,杜某向法院提交了急诊时的诊断证明、处方收据及在骨科就诊时的核磁共振成像诊断报告单等材料。然而,其中骨科的检查报告和处方上并非他本人的姓名。杜某解释称,由于医院挂号困难,他借用了邻居的身份证、社保卡就诊。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杜某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徐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外科就诊部分,因病情记录、诊断报告与二人自述相吻合,故徐某应承担该部分实际发生的1000余元费用。但骨科就诊的检查及治疗费用8000余元,杜某虽称是为方便就诊而使用他人身份证,但未能提供相关佐证,故对该部分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工伤认定遇阻碍

        李某在工作中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公司为其办理住院手续时,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致李某最终无法认定工伤。公司称,因就医时李某未带身份证且忘记号码,为尽快就医,才在李某的同意下使用了别人的身份证。因此,过错不在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因无法做工伤认定而发生的工伤待遇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被认定为工伤,故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及待遇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晨报》11.30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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