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12月05日 星期四

    医务人员谋利走“偏道”当心犯罪

    《 文摘报 》( 2013年12月05日   03 版)

        当前,为谋求金钱利益的最大化,行走在“河边”的医务人员一旦为财偏离正道,难免摊上大事,悔之不及。

        “引导”下属多开药,涉嫌受贿罪

        曾某上任某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不久,就有医药代表“指点”他:不需要你指定科室内的医生一定要使用有回扣的药品,只介绍有回扣的药品就成,这样就可以规避违法后果。在实际操作时,曾某一方面要求下属医生对症开药,一方面具体细致地介绍有回扣的药品,以此加深印象,从而提高有回扣药品使用量。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曾某收受3个制药公司医药代表回扣共计10万余元。案发后,曾某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受贿罪“谋利”方式有多种多样,曾某虽未明确指定科室内的医生一定要使用有回扣的药品,但向下属介绍有回扣的药品,以此来变相引导其多使用有回扣药品,并向医药代表承诺安排尽量多开药,完全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索要回扣,未到手也构成犯罪

        某医药公司办事处主任程某向某医院院长朱某行贿时,朱某直接要求按现行“规则”返三四个点。事后,程某送给朱某10万元。然而,不待朱某为其谋利,检察机关在查处另外一起医药回扣案件中将行贿人程某抓获。程某交代了向朱某行贿事实后,朱某认为自己未为其谋利,不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还是以受贿犯罪将朱某批准逮捕。

        我国《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是否谋利之规定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均构成受贿罪。这说明,法律对收受贿赂、索贿犯罪的构成条件的要求亦有所区别。对于伸手索要,主动索贿的,只要索贿达到较大数额就构成犯罪,不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条件。

        (《检察日报》12.2 杨学友)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