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实际上,自秦汉起,中国古代的赴任官员,就由国家提供住房。
被贬官员不得享受官舍待遇
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从此逐渐趋向制度化。不过,那时的官员住房不叫“官邸”,而叫“官舍”。
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
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自秦汉以来,各级政府之主要首长的生活区域,都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内,俗称“内衙”或“私宅”,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
退休离任须搬离官舍
一般情况下,官舍也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
《大唐新语》卷三记,玄宗即位后,老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一旦获准,“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也就是指马上退还官舍。
《唐语林》卷七记,永宁坊有一幢被风水先生称为“金盏地”的住宅,先后有王锷、韩令弘、史宪诚等大臣住过,可知这都是与职务相关的待遇。
家具杂用不得添置、带走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县署为例,据《海瑞集·兴革条例》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63种200余件,县丞、主簿等有60种,典史仅19种。
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朱元璋得知后说,“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典故纪闻》卷四)。据此可知,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家具,是违犯制度的。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南京日报》11.26 完颜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