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对此,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倍感振奋。此前,他曾连续8年提出代表建议,呼吁改革劳教制度。
1994年,陈忠林教授完成在意大利的留学回国后,国内法学界要求改革劳教制度的声音已广泛出现。“当时法学界呼吁改革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就是过罚不相当。”陈忠林教授说,“劳动教养对象是尚不够刑法处分的轻微违法人员,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至少一年,而刑法判决中限制人身自由最低时间当时是15天、现在为1个月,也就是说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上,一个轻微违法人员的同一个过错,劳教是刑事处分严厉程度的十几倍。这种过罚不相当的失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其审批管理程序、对象、期限等问题,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陈忠林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等主要处罚的是“行为的危害性”,而今后的教育矫正工作可主要针对“人的危害性”。前者侧重于处罚、教育意义轻;后者则侧重于教育,主要是消除被采取行为人再度危害社会的危险性,防止他们再度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教育矫正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体方法包括矫正、感化、医疗等。”陈忠林教授认为,“教育矫正的审批权必须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决定的审批组织还应包括政府部门之外的民众,如普通公民、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因为对人的危险性作出评判,不能光由政府部门来判断,也需要社会的评判。
(《新华每日电讯》11.20 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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