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进入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人事专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1.2万元。今年我怀孕5个月时,公司以我怀孕,工作量会相应下降为由,将我月薪减为8000元。请问公司的做法,法律是否允许?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所以,未经你同意,公司不得降低你的工资。
(《法制周报》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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