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来消息,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将在年底形成方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要探讨阅读立法是否可行,首先要搞清楚这项立法的意图。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阅读立法是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一种呼应。目前国家在公共阅读资源上的投入,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因此以立法的方式,将增加阅读资源上升为国家意志,或是必要之举。事实上,依靠类似的立法推动阅读,在韩国、美国等国家都有先例,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另一方面,阅读入法更多的是强调政府为保障国民阅读的权利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国民不阅读就会受到何种惩罚。如怎样解决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的问题,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阅读时间和阅读条件等,都有望从制度上得以解决。
其实,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阅读内容良莠不齐,需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全民阅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等等。这与有人所想象的“强制性条款”显然存在较大出入。
读书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法律只是为了更好地兑现公民应该享有的文化权利,为读书创造条件,它是为全民阅读服务,而不是强行控制阅读行为。现在全民阅读入法招致不少人的质疑和批评,认为是“法律绑架和强制”“看上去很美”和“搞笑”等等,不能不说这是对全民阅读立法的误读。
(《工人日报》9.14 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