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6日,肖女士与某旅行社因私出境部签订了代办合同,办理加拿大技术移民。合同签订后,她支付了押金5000元和移民申请费9003元。但直到今年8月,她主动联系该旅行社询问移民进展时,得知早在2012年7月,加拿大决定对2008年2月27日之前递交的、还未审理的技术移民申请不予审理。据此,她在此批“不予审理”名单之中。
肖女士认为,在其与旅行社签约后,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主动撤回申请,加拿大以法律形式确认对其申请“不予审理”的情况,应视为拒签。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理应退还其支付的押金和代为递交的申请费。但对方以没有收到加拿大使馆正式函件,拒绝退还费用。
由于申请办理加拿大技术移民后7年没有进展,肖女士将该旅行社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退还押金及申请费共计14003元。目前,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新京报》9.15 刘洋 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