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驾崩之后渐止。王安石变法短寿,固然与其个人性格及具体的策略艺术有关,但根本说来在于,变法背离和挑战了一切变法的终极目的,既无视自由的最高原则,也违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最终必然会因为消减每个国民的利益总量而流产。
首先,王安石变法的出发点和动机存在问题,是为了加强和巩固赵氏王朝的统治,为了增进赵氏一家一姓的利益,不是为了增进全社会的利益。因此,所变之法,就本质而言,它是背离人类社会创建法之终极目的的。
其次,王安石变法所遵循的是一条违背人类社会自由治理大道的原则。或者说,变法没有遵从“把人当人看”的人道自由原则。其不过是皇权专制内部利益关系的一种重新调整而已。
再次,变法违背了公正平等根本原则。因为在专制社会里,国家最高权力完全掌握在专制者一个人手里,每个老百姓的经济平等以及机会平等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皇帝一个人的意志。因此,不论王安石变法的个人动机如何高尚、如何敬业和努力,而且新法在形式上无论多么完善等等,都会因为皇权专制政体本身违背公正和人权的大道原则,而难以实现其预期的变法目的,至多只能达成一些具体的短期目标,比如聚财、缓和局部阶级冲突与矛盾。
历史上的变法,不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社会的,为何鲜有成功者?笔者以为,就在于这些变法背离了社会治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利益总量这个终极目的,无视人道自由原则,违背了公正平等原则。
(《深圳特区报》8.20 姚轩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