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小冰(化名)在上海市嘉定区的会所内从事陪酒服务。2012年4月的一个晚上,在陪酒的过程中,有人向客人提出,“能不能多给些小费,我们多喝点酒”,客人当即大方表示“喝一杯酒给500元、三杯给1800元”,在场的陪酒小姐便争相喝酒,小冰也不例外。凌晨2时,酒醉不醒的小冰被送往医院救治。7个多小时后,她因窒息、重度酒精中毒而死亡。
小冰的父母认为,女儿是在会所的安排下陪顾客喝酒,而两名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存在不当劝酒行为,这才导致小冰酒精中毒。小冰的父母将会所、劝酒的两名客人告上法庭,索赔64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会所在小冰未经公安部门办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身份登记并冒用他人IC卡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容留并放任小冰为顾客提供有偿陪酒服务,对小冰的死亡具有相应的过错责任。两名顾客即使未参与不当劝酒,但当共同消费的其他顾客以金钱诱惑纵容小冰喝酒时,未加以劝阻,而是采取放任态度,对小冰的死亡也有过错。
日前,嘉定区法院判令该会所承担25%的过错责任,赔偿20万余元。两名顾客承担10%的责任,赔偿8万余元。这一判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
(《上海法治报》8.9 周寒梅 朱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