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的一天,上海鲁先生电话联系某速递公司,要求将6条价值4080元的“软中华”香烟快递至山东某地。速递公司派速递员到鲁先生办公室取货。在鲁先生办公室,速递员当场对6条“软中华”香烟验收和包装,鲁先生对此过程拍了照,支付快递费60元。
3天后,快递包裹到达目的地。收取包裹时,收件人因感觉包裹重量奇轻,怀疑是空纸箱而没有签收,并要求将包裹退回寄件人处。两天后,包裹重新回到了鲁先生的办公室。鲁先生发现,从外观上看,包裹包装完好无损。鲁先生叫来当初收件的速递员,在速递员的见证下,鲁先生打开包裹,发现果然是个空纸箱,6条“软中华”香烟不翼而飞了。拆箱过程鲁先生请同事录像,并要求速递员当场写了一份书面材料。
因索赔不成,今年5月,鲁先生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速递公司赔偿4000元。
速递公司认为,鲁先生托运的物品是香烟,而香烟属于国家禁止快递托运的物品;托运单上有“贵重物品务必保价”的提示,但鲁先生没有保价。因此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鲁先生托运时未要求“保价”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判决速递公司赔偿鲁先生3200元。
(《新民晚报》8.9 章伟聪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