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家生命伦理审议委员会建议政府制订名为“延命治疗患者的自己决定权”的特别法律,规定在没有治愈可能并进入临终状态的情况下,可以对患者中断延命治疗。这种方式也被称作“尊严死”。
根据立法建议案,可以中断延命治疗的对象是“没有救活可能且没有治疗效果、已经进入临终过程的患者”,这种医学状态必须有2名以上的医生作出判断。可以中断的治疗手段有:气管插入人工呼吸机治疗、心肺复苏、血液透析、抗癌药物等需要专业医疗知识和技术、装备的特殊维持生命装置,但必须同时减轻患者的痛苦。
中断延命治疗必须要优先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如果接近临终状态的患者本人在充分了解病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与医生一起写出中断延命治疗计划书,或者有相关内容的遗书,那么就可以中断延命治疗。
建议案还决定认可通过间接渠道确认患者的意愿,在患者本人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如果有两名以上直系亲属证明患者曾有不希望接受延命治疗的陈述,且有2名以上医生(必须包括1名非患者的主治医师)证明患者此前有类似意见,那么医院也可以作出终止治疗的决定。
对于在患者无任何表述的情况下,中断延命治疗必须要获得法定监护人和直系亲属的全部同意,且有2名以上医生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行。另外,在患者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可以做出最终决定。
(《法制日报》8.6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