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李先生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20年,每年交保费1020元。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只要不是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李先生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给付20万元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每年如期交纳保费。合同生效2年后,他被确诊患上了尿毒症,属于重大疾病。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李先生诉至法院,索要2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带病投保,不同意赔偿。
今年7月31日,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带病投保该不该赔偿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新《保险法》规定,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保险法允许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两年之内,完全可以核查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并行使合同解除权。
据了解,新《保险法》出台后,带病投保者增多。北京律师李滨说,现在保险业务员都知道了2年时限的规定和理赔规则,有个别人专找有病的人做保险,等两年后再去要保险金。更严重的是先给垫付,今后拿到理赔金再和投保人分。
李滨认为,故意带病投保,并拖过两年时间再理赔的情况反映了新规定的立法局限性。保险公司受理投保后要进行核查,对公司、保险消费者和社会都是有益的。保险公司不能惜赔,无理拒赔,同时也应防止骗保。
(《北京晚报》7.31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