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王某驾驶一辆汽车被后面一辆小轿车追尾,王某和车上的另一乘客当场死亡,因赔偿协商未果,2011年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小轿车挂靠的公司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21万元。
2012年年底,北京通州法院执执行人员来到汽车服务公司的办公地点时,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执行人员又到工商部门查询时发现,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是一位毫无偿还能力的80多岁的京郊农村的刘姓老人。
这一情况让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但这是一位没有任何执行能力的80多岁的老人,没法拘留,显然,这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近两年,债务人逃避法院执行工作的手段又有创新,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存在着用“替身”当法定代表人的现象。一方面利用“替身法人”来逃避法人责任,另一方面可以避开坐飞机、住星级宾馆等高消费限制。
(《北京青年报》7.31 侯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