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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8月06日 星期二

    说法

    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痛感

    《 文摘报 》( 2013年08月06日   03 版)

        近期,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再次挑动公众神经。

        7月26日,有乘客携刀具威胁出租车司机去首都机场闹事,家人称其有精神病史;22日,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发生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致1人死亡、3人受伤;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名精神病人持刀行凶致2人死亡。一个本该被“保护”的群体,却屡屡扮演暴力犯罪的主角,让人们陷入沉思。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判断的标准在于其犯罪之时是否为发病状态。对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因长期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其犯罪无法承担刑责;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不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其在精神正常期间的行为需要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犯罪时并非精神病发作期,那么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理上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区分比较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变数。例如,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条文来看,何谓“尚未完全丧失”,有赖于医学技术的鉴定结果支撑,这种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则可能产生腐败风险和暗箱操作,国内外以精神病杀人而不负刑责成功脱罪的案例并不鲜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也可能带来精神病人犯罪悉数免责的不良社会效应。

        在法治社会,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在于:犯罪主体的意志力缺损,使得原本成立的犯罪难以入刑,无辜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伤害,在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权益和受害人权益那里,两头都面临着正义的流失。所以,讨论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最终目的不是争辩法律责任如何分担,而是通过法律责任的确定与完善,在重塑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正义天平的同时,尽量避免此类犯罪的再度发生。

        (《中国青年报》7.31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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