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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7月04日 星期四

    “常回家看看”入法仍需明确细则

    《 文摘报 》( 2013年07月04日   03 版)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与老版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85条。尤其需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新条款中的“经常”该如何界定?到底多长时间回家一次才算经常看望问候?

        北京律师丁一元表示,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经常”并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而法律条文不适合也不可能规定具体相隔时间,不能用法律硬性要求子女回家探望老人的时间间隔。

        丁一元说,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为父母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项规定执行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实际生活中,即使孩子不常回家看看,又有多少父母会将自己的孩子告上法庭呢?大部分老年人都舍不得举报自己的孩子。

        再者,即便法院支持了父母的诉求,但孩子拒不执行又该怎么办?丁一元指出,由于新条款规定较为笼统,在本质上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法律上的义务,对那些忽视、冷落父母的子女也暂无具体惩罚措施,所以该条款只是一个宣传倡导性的行为规范,不存在强制执行落实的问题。

        (《广州日报》7.1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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