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日晚,戴先生在开车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林女士颈椎外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戴先生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今年1月,经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戴先生应赔偿林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判决生效后,戴先生没有主动履行赔付义务。
今年4月,林女士向长宁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后向戴先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4月15日,执行法官就案件执行情况向林女士和戴先生作询问,并要求戴先生填写《被执行个人情况财产申报表》,对个人财产申报。
戴先生在《申报表》“本人所有的存款”一栏中填写的金额为500元。情况真是这样吗?当天下午,执行法官对戴先生的个人银行存款调查。结果发现,在某银行账户内,戴先生有存款12万余元。法官立即依法对戴先生的银行存款按照案件执行标的额冻结。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案强制执行,并对瞒报财产的戴先生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新民晚报》6.19 章伟聪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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