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李怀亮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在此之前,受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李怀亮两个家庭,一个为了讨说法,一个为了求清白,竟都苦苦奔走了近12年之久。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紧邻着沙河,每到夏季,河堤的树上到处爬着“爬叉”,“爬叉”又名蝉蛹,是一种药材,能卖钱。
2001年8月2日晚上,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的小蕊(化名)去沙河堤捉“爬叉”,当晚小蕊一直没回家。次日,与湾李村西邻的邓李乡庄头村水域内发现了一具女尸,正是小蕊的遗体。
2001年8月4日,小蕊被害当晚同样到河堤上捉蝉蛹的村民李怀亮被叶县公安局带走。同年的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执行逮捕。
历时12年的“悬案”
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记得很清楚:“李怀亮被带走45天后,公安局向我们送达了逮捕证,上面写着‘故意杀人和强奸’。”但当李家人参加完第一次庭审后发现,“这里面有问题,一系列证据对不上我弟弟的号”。
在这次庭审中,李怀亮称:“案发当晚到河堤上摸‘爬叉’了,见过小蕊,但我没有杀人。”李怀亮一审的辩护律师刘昆明认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故应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但李怀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丧葬费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均不服。被害人小蕊的父母郭松章、杜玉花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李怀亮以“原判证据不足,应该判无罪”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此案并未发回到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而改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8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且赔偿丧葬费3000元。这些年来,李怀亮一直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关押在看守所。
疑点重重的定罪证据
为证实上述指控,叶县人民检察院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提供了被告人李怀亮的供述,证人杨建新、白海涛等的证言,现场勘察记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6项证据。但李怀亮的辩护律师认为:“对李怀亮的有力证据在判决中只字未提。”
据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在案发现场附近有一处范围面积40厘米×21厘米的血迹,但被害人和李怀亮身上均无出血伤口。被害人小蕊是A型血,李怀亮也是A型血,而现场发现的上述血迹是O型血。也就是说,现场附近的一摊血不是被害人小蕊的,也不是李怀亮的,这地上的血迹是谁的?卷宗材料和多次的判决书、裁定书中均无交代。
据调查,叶县公安局在事发现场发现留下的脚印是38号鞋码的凉鞋,据李爱梅称,事发当晚,李怀亮外出摸蝉蛹穿的是44码的平底拖鞋。但该项证据未在卷宗中记载。
李怀亮在庭审中也否认了杨建新、白海涛两人的证言,李怀亮当庭要求法庭传唤杨、白两人当庭作证,但法庭“以两人服刑去了,无法当庭作证”为由予以拒绝。
“死刑保证书”引发巨大争议
李怀亮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关押在看守所10多年后,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原本完整的家庭也已分崩离析。
李爱梅说,李怀亮被逮捕后,被害者的家人一度每天堵着李家门,李怀亮两个年幼的女儿被打被骂,被逼无奈只能辍学,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早早嫁人。李怀亮的爱人则常年在外打工不回,李怀亮家的围墙和门楼都已倒塌,墙基上长满了荒草。2011年,李怀亮的母亲临终前想见儿子一面也未能如愿。
2012年,一份流传到网络上的“死刑保证书”,让此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份“死刑保证书”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
落款处,写有小蕊父亲郭松章和母亲杜玉花的签名,且按了手印,时间为2004年5月17日。“死刑保证书”被媒体披露出来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众多网友质疑这份页眉上写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亡保证书”是地方息访的交换条件。
2012年,当地司法机关一知情人称,李怀亮一案已经在公检法机关转了几个来回,均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案,李怀亮本人也被关了10多年,已经成了一个“炸弹”,一旦无罪放人,肯定要有一批人受到责任追究。
(《中国青年报》4.26 田国垒 韩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