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坚决杜绝有罪推定。李怀亮一案在证据上存在诸多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的处理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但是,在当地有关领导的“协调”下,法律的严格规定被弃之脑后,有罪推定的侥幸心理占了上风。
其次,必须树立依法治国思想,不能再走牺牲法治换维稳的旧路。李怀亮一案,自2001年开始,历经七次审理,三次判决,因证据不足始终不能定罪,被告人却一直被关押,不仅被告人李怀亮家人多次上访,被害人郭小花的父母也不断上访。叶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说,他们公安局几乎所有领导都去过北京或郑州接过被害人的母亲,为接访,当地政府花费可能达上百万元。
再次,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办理案件,及时清理超期羁押,是防止司法纠错机制失灵的一道重要防线。
在李怀亮一案中,不仅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可以无限延长,检察机关的超期羁押清理也变得“弹性十足”,法院的审理期限也可以一拖再拖,所有的法定程序,都可以“变通”执行!
(新华社 4.27 李钧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