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03月28日 星期四

    义务道德应在何处止步

    《 文摘报 》( 2013年03月28日   06 版)

        道德是有层次的。当前对雷锋精神内涵解读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层次。雷锋精神的内涵主要有两点。一是螺丝钉般的爱岗敬业精神,二是助人为乐的志愿服务精神。爱岗敬业的精神应是公民的基本责任,我们可以把雷锋精神中的爱岗敬业理解为一种义务道德。而助人为乐则是人生意义的更高追求,我们将其理解为愿望的道德。

        在学习雷锋的舆论引导上,我们首先提倡的应是义务的道德,因为敬业首先需要的是一种道德责任。雷锋精神中的爱岗敬业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这种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体系的根基。学习雷锋首先要遵循的是一定的义务道德,即便遵守了也不会受到赞赏,因为本来就应该如此,而一旦违反就应受到谴责。所以学习雷锋不完全是一种应然,而首先是一种必要,不应仅仅是将学习雷锋局限在愿望要求上。

        在理论研究中忽略雷锋精神的层次性和顺序性,往往会导致在实践中扩大了愿望道德,或者是缩小了义务道德的适用范围。如果在雷锋精神内涵的分析上,不去区分爱岗敬业和助人为乐的层次,不以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的界限来辨识两种精神的生成顺序,那么学习雷锋活动就不免存在被虚化的危险。其结果可能不是学习雷锋活动的真实发生和社会道德水准的进步,而是学习雷锋的泛化和虚化,最终促成的是伪学雷锋、伪道德的流行。确定义务道德应在何处止步可能是当前雷锋理论研究的一项艰巨任务。我们应该明确界定出某些道德标尺。这个道德标尺是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的分界线,也是政府制定奖惩措施的依据。

        (《社会科学报》3.14 王芳)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