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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3月12日 星期二

    慎用“党法”一词

    《 文摘报 》( 2013年03月12日   06 版)

        “党法”一词源自于战争年代,在和平年代,特别是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深入发展的今天,应慎用“党法”一词。党章、党纪以及其他党内的各种工作规则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形式而言,均不在法律的范围之内。

        在过去的年代,即革命时代,是破除旧的法律秩序,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时代,“党法”一说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当时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建立“革命的法制”。当以“革命的法制”为精神的基本法律还没有普遍建立,中共的领导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时,约束党员自身的章程、纪律等就成为必须遵循的“法律”。在法治时代,社会活动的基本法律已经普遍建立,党对国家的领导成为现实之后,对“党法”一词的运用必须慎重。因为无论是党章、党纪还是其他党内的各种工作规则都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律。

        那么,究竟如何统一命名党的制度化建设的一系列文件?使用何种专门词汇来统称党的规章制度?对此,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统一命名党的制度化建设的一系列文件。从广义而言,用党规这一词汇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所谓党规即党内规定,但不是法规,也不是党内法规。法规是法律领域的专门术语。广义的党规包括党章、党纪和各种条例、规定、办法、准则、规则等。从狭义而言,党章、党纪显然不同于党内的各种其他规定。党章、党纪都是明确的、固定性的文件。其中党章是最根本的“纲领性文件”,党纪具有唯一性。相对而言,两者的内容变化不大,名称固定,条文清楚。特别是两者地位重大,也适宜单列。

        (《学习时报》3.4 石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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