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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3月05日 星期二

    收入分配改革当摒弃“杀富济贫”

    《 文摘报 》( 2013年03月05日   06 版)

        当前的收入分配失衡,本质上源自一些领域内公权与市场的行权边界失范和失序,最终需要的是权力与市场的行权边界明晰化,权力需要被有效地规制在制度笼子中,而避免直接介入市场运作,以及主导和影响资源配置,最终促使市场能够得以自我修复。

        以初次分配为例,其分配失衡既具有一定合理性又具有一定失序性。其合理性是由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能力、竞争效率不相等,在市场竞争逐利下自然会有收入差距之别。而其失范和失序性则源自初次分配中,经济社会资源既受市场竞争的内生指向,更受一些权力的影响,且往往能攀附到权力的市场主体,更易击败单纯的市场竞争主体,即市场主体在初次分配中存在机会不公平和程序不正义等问题。人们对初次分配失衡的抱怨,并非是不均,而是市场机会不公平和程序缺正义问题。

        同时,通过税收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也需慎重。征税的本质是纳税人以缴税为代价获取政府公共服务,尽管累进税制具有调节收入的特征,但一旦其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将压制高收入者的积极性,即若政府的边际税率与高收入居民的边际收入达到临界点,用税收等的抽肥补瘦将影响高收入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令一些企业和高收入投资意愿下降,甚至投资移民等,财政收入也将在高边际税率下呈下降态势。

        由此可见,初次分配环节,政府当需回归到公共服务、外部性治理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维护,以护航市场主体的机会公平和程序正义,同时完善劳动者集体议价机制和自组织能力,使劳资双方的市场博弈更具对称性。就二次分配而言,政府需基于从初次分配中获取的财政收入,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基础性社会保障,满足全社会成员最低生活水平。最后,收入分配改革还应倚重社会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以通过社会自发的慈善活动,内生地提高社会公平正义,并通过开征遗产与赠予税等避免社会出现代际不公。

        (《21世纪经济报道》2.26 刘晓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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