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01月10日 星期四

    审判权独立才能避免“官官相护”

    《 文摘报 》( 2013年01月10日   06 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说,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解决“官官相护”问题。

        江必新所讲的“官官相护”有两个“官”,一个是政府,一个是法院,实际指的是在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案件)中法院包庇政府的情况。

        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当政府作为民告官案件的被告出现在法庭上时,其仅仅是法官裁判的对象而已,没有任何获取特权的理由。但在现实中,作为裁判的法院对于作为被告的政府可能会手下留情甚至刻意维护,这是强势的政府与弱势的法院之间关系的折射,也是政府和法院之间利益关系交错纠集的反映。

        法院与政府的关系越近,在民告官案件中公平正义就可能离公民越远。要想从根本上实现法院审判权独立,就必须改变法院在政府面前颇为被动的无奈状况,摆脱法院对于政府的依赖关系。实现法院之于政府的完全独立,一方面要实现法院人事、财政、事物的独立支配权,另一方面要实现法院不受政府的任何制约,不受任何领导干部的任何形式的干预,包括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

        法官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民众就会信仰法律,相信法院,尊崇法官的裁判,公民在遭遇政府违法行为时,就会选择诉诸法律。否则,民众就会放弃诉讼而选择上访等途径,从而增加巨大的社会管理成本。

        (《法治周末》2013.1.3 丛立先)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