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学者提出以特赦贪官推动政改的主张,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笔者曾提出与上述学者类似的观点,大意是在财产公开的基础上,可以谅解某些财产的“原罪”性质,对于公开之后的财产就其正当性的程度分类处理,但总体上采取“既往减责”的原则。不过,现在我对这个观点进行了反思,认为不能提倡这个观点。
我的反思是因为不仅考虑到启动民主建设问题,还要考虑到民主巩固和民主质量的问题。如果纯粹从启动民主建设的角度来思考,赦免贪官的确有可能减少民主建设的成本,但之后就很有可能加大民主巩固、提升民主质量的成本。
我们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成功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比较强调基于道义的民主观。那些在民主化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人物均把民主作为一种理想来追求,而不是作为一种交换利益的工具。这种民主观更容易动员广大国民,因而可以给民主之后的政权提供更强的合道性。其次,持这种民主观的关键决策者无一例外地将反腐败作为核心诉求,尽可能将那些腐败分子从政治过程中排除出去,从而保证了民主化之后政权的良性运行。
如果民主建设不讲道义原则,只讲利益原则,为换取贪官的支持而对他们网开一面,那么政治过程将失去可以遵循的标准,结果是民主不仅不会带来健康的治理,而且可能带来腐败的加剧。
(《民主与法制时报》11.12 储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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