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按照此次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批权由原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些开发商暗自高兴,认为能够更方便地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然而,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认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还不如直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确立于1994年,目的是为了尽快打开商品房市场,加快商品房供应。由于当时的开发商资金力量薄弱,所以最初的制度设计向开发商倾斜。
“商品房预售制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跨越式地发展了,开发商的资金实力今非昔比,现在完全可以取消预售制,进行现房销售。而且,商品房预售制的弊端也逐渐凸显。
按照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需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然而,在我国有些地方,执行得并不如意。一位房地产业内部人士坦言,不少开发商在跟政府部门搞好了关系之后,这个底线就能被打破。
自有资金比例越低,意味着开发商就越能用更少的钱撬动更多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从而建设更多的楼盘。但这样一来,房地产建设的风险大大增加。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由此造成的乱炒房地产、项目烂尾、开发商卷款逃跑的事件屡见不鲜。
刘俊海表示,如果现阶段政府还不能下定决心废止这项制度,那就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改进。
“相对于审批权限下放,我更期待预售资金监管的进一步严格。”刘俊海说,如果能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加强监管,让预售资金在第三方监管账户上,不会被开发商随意动用,就能让消费者踏实很多。否则,开发商要是卷款跑了,消费者找谁去?
(《中国青年报》10.17 李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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