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杨小姐预订了上海人民广场附近的某四星级酒店婚宴,酒店在合同上写着:“酒店自带婚庆服务,如果消费者选择其他婚庆公司,要支付2000元的入场费”。理由是“其他婚庆公司入场,可能会造成刮花墙壁等损失”,因而收取一定“补偿费”。杨小姐无奈,只得请了由酒店指定的婚庆公司。但当天这家婚庆公司的服务水准实在令人不敢恭维,化妆师技术粗糙不说,摄影师更是拨一拨动一动,引起两位新人和亲属的强烈不满。
“预定婚宴,消费者须在确认场地时,支付相当于租金、食品、饮料酒水费用总额的50%的金额”;“婚宴前一个月内取消的,婚宴费用将100%作为赔偿金”;“不聘请婚宴酒店方提供的婚庆公司,要给酒店一笔损耗费”……近来,上海不少到酒店预定婚宴的消费者都会在合同中看到这些“霸王条款”条款,在婚宴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研究部主任唐健盛指出,中国法律规定,定金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予退还,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酒店的确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权利,但应以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应高于基于合同获得的净利润。现在要消费者承担相当于合同价款50%至100%的违约赔偿金,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有违诚信原则。”
(《法制日报》9.26 刘建)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