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刘某因经商需要曾向我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我要求刘某偿还,刘某却否认借款一事,并提出应当有借条为凭证。我找到借条一看,原来的白纸黑字竟然成了一张白纸。经人指点,方知刘某书写借条时使用了褪色笔。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与之吻合:刘某从当初使用褪色笔,企图毁灭证据,到后来否认借款的事实,足以反映其并不想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使用了欺骗手段,即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使用褪色笔,导致借条失去应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制造正常书写借条办理相关手续的假象,使不明真相的你最终中招。另外,本案涉案金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的诈骗金额为20万元,已远远超过了追诉底限,必须受到严惩。
(《工人日报》9.15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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