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一名从巴黎回来的中国旅客从浦东机场入境。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旅检处经检查发现,其违规携带皮包、皮带、鞋、服饰、首饰等高档奢侈消费品共计247件。这些消费品入境时均未申报,主要品牌涉及HERMES、CHANEL、PRADA等。
上海海关数据显示,仅今年1至8月,海关就查获违规携带物品入境185起,其中旅客108起、空勤人员77起。
由此,市民要问,出国游玩除了给亲朋好友挑选礼物外,还经常帮朋友带一些化妆品、名牌包袋,这岂不是都可能触犯刑法?
海关表示,进出境商品分为物品和货物。
《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从进出境行李物品方面看,“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的,或者说是非牟利性质的。
海关法所列的进出境货物的含义主要相对进出境物品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需要征税。
由此可知,只要在合理自用范围内,“海淘”族在境外购物就大可放心;但是以牟利为目的“专业海外代购”从非贸易渠道带入,又不按海关规定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就可能触及相关法规。
(《上海法治报》9.13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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