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弃权息讼常被看作是一种美德。这种让权止争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社会生活中有的人权益被侵害,人格遭到损害,有人选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但许多人却选择了退让或沉默,以做个吃亏的老实人心安自慰。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法的目的》对此的精彩论述,却让我们有了新的思考。
耶林认为,人不同于动物,人必须要珍视自己的人格和精神利益。从法理上说,权利就是人的自由、人格的具体化表现,对权利的侵害也就是对权利人人格和自由的侵害,是对权利人的蔑视和侮辱。当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内心会瞬间爆发痛苦,其原因并不是单纯的物质权益得失,更重要的是因为人感觉到自己的尊严没有得到尊重,这种痛苦远远超过了物质上的损失。
比如,有的人为什么为了几块钱的不公正,而情愿花上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金钱和精力来讨个说法呢?这绝不是为了获得几块钱的赔偿,而是捍卫作为人应当受到的公平对待的尊严。相反,懦弱妥协、完全放弃权利就等于精神上的自杀,所以耶林说:“对向人格本身进行挑战的无礼的侵权行为,以及无视权利、侮辱人格的行为进行抵抗,是公民的一种义务”,而且,“它首先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
由此可见,争取权利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还是公民对法律、对社会的义务。
(《深圳特区报》9.4 高树)